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提高防雷安全意识。防雷减灾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即将进入雷电高发、频发关键期,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要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雷电防护安全管理水平。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切实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扎实加强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主动委托具有相应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做到应检必检,并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整改,坚决防范防雷安全事故发生。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击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规范防雷检测活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必须持续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现场检测时,应当由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技术人员进行。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在陕西省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在陕西省气象局进行信息登记,接受检测行为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挂靠资质、租借资质、出具虚假报告、不按防雷技术标准检测等行为,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切实履行防雷管理职责。市、县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科普宣传及雷电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要加大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的防雷监管职责,做好各部门、各系统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