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闻资讯    |      2024-05-29 09:19:03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含在黑开展检测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在黑龙江省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在黑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质量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处理质量考核发现的问题线索,承担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质量考核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考核的实施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质量考核应当以公告形式下发质量考核计划。检测单位应当按质量考核计划要求接受质量考核。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建质量考核专家库。质量考核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依法履职,自觉遵守考核纪律;

(二)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和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具有雷电防护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应当组建考核组,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从质量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是职称人员。考核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质量考核: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与被考核资质单位无利害关系;

(三)对考核对象和考核工作相关信息内容保密;

(四)按要求认真编制并提交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具备条件时应对项目验证和现场核查的全过程影像记录或录音。

第八条 每个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项目数量为考核期内已完成检测项目的5%,最多不超过10个,不少于2个,完成检测项目少于2个的全数考核。

近三年内发生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责任性安全事故的检测单位,不受上述比例和数量限制。

第九条 质量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

资料检查,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考核组应当去项目现场对项目资料进行核实。

项目验证,即按照规定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按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当不少于考核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的质量考核均应当采用项目验证方式。

项目验证应在考核组现场监督下由检测机构复测

    第十条 质量考核应当对考核项目按照下列考核内容逐一进行考核:

    (一)检测仪器情况;

方案和合同完整性情况;

检测报告情况;

技术标准依据情况;

检测数据情况;

原始记录情况;

检测结论情况    

)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原检测数据的一致性。

考核内容的具体考核要求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质量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类。

当考核方式仅为资料检查时,项目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时,判定该考核项目质量考核合格

当考核方式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时,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得分均高于90分(含)时,判定该考核项目质量考核合格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判定该考核项目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

(一)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以各种理由不接受或不配合质量考核的

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质量考核要求中其他严重不合格情形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当在质量考核完成后及时编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附件),并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章 质量考核结果的申诉与公开

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可组织专家评估,向检测单位通报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后,应及时对有关申诉材料组织复核,对原考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查,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检测单位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决定。

第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四章 质量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存在未参加质量考核、质量考核一般不合格、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情形的检测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进行标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十八 质量考核一般不合格、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的考核项目,相关信息通报受检单位,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

十九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将考核结果纳入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价、资质延续或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 考核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    日起施行。